事关西藏这类人休假,官方回复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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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放射医务人员相关困难问题
近日,西藏一网友通过人民网“领导留言板”留言,投诉/求助请求协助解决放射医务人员相关困难问题。
网友留言截图
网友留言:我是昌都市丁青县**医院的工作人员,在医院放射科工作已有二十余年。由于医院属于基层工作单位,自参加工作二十年来从未享受到国家在《职业病防治法》、《劳动法》及《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55号令1》当中的:1、关于除国家统一规定的休假外,放射工作人员每年可以享受保健休假2-4周;工作满20年的在岗工作人员,可以由单位利用休假时间安排健康疗养;
2、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职业性疾病的诊断、鉴定、医疗救治和医学随访观察的相关内容。
以上内容我们科以及县人民医院在2022年丁青县医疗巡查过程中作了相关工作汇报,巡查组也专门做了政府回应,要求医院协调解决;但丁青县人社局以无兄弟单位相关文件精神为由,未予以办理相关的保健休假、职业病检查及健康疗养的相关工作。2021年丁青县人社局按照昌都市卡若区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2020〕181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转发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的文件精神,为我科3人办理了相关卫生防疫津贴二类津贴每人每月450元。望领导考虑我们作为医疗行业当中相对特殊的工作情况,予以协助解决放射年假及职业病检查的相关困难。
收到留言后,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高度重视,及时进行了核实,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官方回复截图
回复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5号《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四章第二十九条规定: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鉴定、医疗救治和医学随访观察的费用,由其所在单位承担。第三十二条规定:在国家统一规定的休假外,放射工作人员每年可以享受保健休假2-4周。享受寒、暑假的放射工作人员不再享受保健休假。从事放射工作满20年的在岗放射工作人员,可以由所在单位利用休假时间安排健康疗养。
保障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权益是用人单位主体责任。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已督促昌都市卫生健康委指导各级医疗机构履行好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按要求落实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和休假待遇,并组织开展卫生监督专项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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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王巍臻
编审:刘星编辑:郑凯凯来源:人民网